来源:南京软月网站制作 作者:小森 时间:2024-03-20 16:03:13 点击:0次
南京网站制作:如今因文字使用不当,被举报违反广告法的情况越来越多。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,不少企业也开始积极主动的,审核原先或正在使用的对外宣传资料,针对一些禁用词语,广告用语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修改与更正。
很多企业对于自己生产的内容,相对可控性比较强,会有意识的去避免可能的违规行为,毕竟对外宣传时,有的无的,自己是了然于心的。一些宣传内容都会基于企业自身情况去合理使用。
当然,在众多企业经营活动中,有不少企业会存在对外销售或者提供的产品、服务,代理的是其他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。
在对外销售推广和宣传的时候,不少企业会不加思索的,将代理的产品或服务介绍的相关宣传内容,复制转载至自己的网站或者宣传物料上。
单纯的、不加思索的就简单的复制转载相关内容,会存在不小的“违规风险”,特别是复制转载的宣传内容中含有“专利”等相关宣传用语的,且源头内容也未对相关宣传的“专利”注明专利号的,这样的内容在复制转载时要格外慎重。
近期有客户向我们咨询,他们家另外一个网站在“315”因违反广告法,被举报。
说是另外一个网站,是指的他们早前找的另外一家公司做的。一般来说,在我们提供建站服务的过程中,会对客户提供的“部分资料”做简单的筛查,以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。
这位客户的情况,就是因为代理了某品牌的产品,在其企业产品官网对外宣传时,单纯的复制转载了相关产品的宣传内容。
恰好,相关产品宣传内容中,是取得了某某专利技术的产品,但也恰恰没有对应标明其专利号的。
类似的情况,前2年,我们也有其他客户遇到过,为此我们也曾发布过一篇相关的普法文章《“专利”二字要慎用,否则将面临十万以下的罚款!》。
广告法 第十二条
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
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。
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作广告。
很多时候,我们在遇到一些问题或者麻烦的时候,会因为对结果的“未知”而恐慌或者紧张,不知所措,特别上心。
前几年类似的事情发生,多半都是“私了”。因为对相关政策、法律的未知,往往很多企业都会选择“破财免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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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今,相关职能部门,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,保障企业稳定发展,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。文末我会列举一些,有兴趣的可以自行了解。
所以,小森想说的,遇事别怕事,“知其然,知其所以然”很有必要。如果不幸遇上类似的事情,首先是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,也需要我们积极的整理相关证据。
从今天,客户反馈的情况来看,应该问题不大,最终结果如何,我们也会积极跟进,也便于跟大家分享。
好啦,今天就说这么多,我是南京软月网站制作公司的小森,感谢你的阅读。
市场监管总局印发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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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南京软月网站制作
发布时间:2024-03-20 16:03:13
更新时间:2024-03-20 16:03:13